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须同时具备下列认购条件(认购条件随城市发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发布):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审核证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审批的制度。其申请、审批程序为:
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向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书面申请和居住地户口证明、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以及单位或居委会、办事处(镇政府)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证明,并填写《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