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
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税务、物价、公安、民政、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岳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