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张家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1套共有产权房: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
(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三)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人均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家庭财产价值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8倍以下。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上述标准的70%。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户及二人以上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