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共有产权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共有产权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共有产权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个人优先按政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其建设规模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合理确定。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共有产权房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比例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合理确定。
张家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