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永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永州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