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的各项事宜。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