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巴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定;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协调、统筹、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