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