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百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百色市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百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市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自主抽签、严格交易、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