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8:56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长沙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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