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常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不含挂靠户)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口 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无法核实收入来源的,其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二)五八年私改遗留问题落政未处理对象并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城区居民平均居住水平;
3.对存在的私改遗留问题按落政补偿规定一次性处理完毕。
(三)符合相关条件、且退役后符合在常熟安置的驻常部队现役军人家庭。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面积控制。1人户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人户7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85平方米。
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面积标准的,可享受面积标准按照实际购房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和标准需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每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