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8:46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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