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回购当年物价指数/购买当年物价指数)+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
赣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赣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应由政府回购但购房人拒不同意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购房人及其共同购房人的他处房产在权属转移登记时进行限制。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