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章贡区(赣江、解放、南外、东外街道办事处,水南镇)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871元;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市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赣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