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现制定海门市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以下就是海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夫妇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非农业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满1年以上;
(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含无房);
(三)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060元(含),或单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万元;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
(五)《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已过户的,可认定为名下无车辆;在《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后车辆过户的,须满3年以上。
申请人与家庭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该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承租公房、优惠购买的公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房、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多处房屋(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的房屋)均需合并计算建筑面积。退出承租的公房不合并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