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克拉玛依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克拉玛依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克拉玛依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权利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上市交易或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房屋所有权人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移居国外且户籍迁出本市需要转让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上市交易;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裁决偿还债务的,权利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离婚等法定事由可以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满5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