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荆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荆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荆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荆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