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颁布时间:2011-2-9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