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来宾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来宾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来宾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监察、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兴宾区、华侨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用地、信贷、申购家庭资格审查、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