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低于28周岁。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确认。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发放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