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成立由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监察局等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申报工作。市规划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批准后,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