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8:04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 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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