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钦州市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