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二、申请流程
1.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社区(街道办)出具调查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
2.各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进行审核。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实。
3.各区政府(管委会)为经济适用住房最终审批单位。审批后发放《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凭证》,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领取,并公示。公示无异议书面通知申请人选房,并办理购房结算手续。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材料
1.《宿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