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限定出让底价,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人防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等行政事业规费,具体项目费用由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