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7:54

太仓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太仓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3.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己享受福利分房,或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已享受撤村建居,或已领取承租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己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或5年内因出售个人产权房而成为住房困难户的,均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租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不再享受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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