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