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