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九)拟销售对象;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乌兰察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