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为一个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吴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口所在地为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
新出生人口不受5年的限制;服刑结束后户口回迁本市的人员,中断的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现暂定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下,且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13200元(人均月收入1100元)以下;
(三)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暂定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中共同居住的成员,除夫妻双方外,还包括未婚、离异、丧偶等原因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正在外地读书、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外地读书和服义务兵役期间视同本市户籍和共同居住。
同一户籍中有一对以上夫妻的,以一对夫妻(包括未婚子女)为一个家庭单位。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金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偶然所得等。
江苏省出台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上述收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现住房面积包括:房屋产权人为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