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精神,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所定条件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市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遵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驻梧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相关部门及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区及所辖县(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