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市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供应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准购和轮候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