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咸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咸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咸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