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特指《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发〔2004〕2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回购。所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出售给已取得准入资格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