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本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取得本市户籍时间3年以上。
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户或 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以下。
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可 支配 收入为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以下 。
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本市城区 “ 人均住房面积 ” 和本市城区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的具体标准,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指标为准。
咸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咸宁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咸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留存,一份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备案)。
(二)申请人填好表格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审查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工作单位审查盖章,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三)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初审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单位调查复核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复审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