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经市经房办审核后,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