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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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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