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规划配建经营性用房,配建的经营性用房按商品房实施管理。
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仪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