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守本细则。
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实施。
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仪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售后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