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仪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购家庭持家庭户口本、夫妇任何一方的身份证、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公安部门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属、残疾人优先购买。
第三十四条 购房家庭需持“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取,专户存储于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调配供应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