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宝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宝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宝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江政发【2009】4号)和《转发市房管局关于2011年度宝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95号)的规定,有关社区、仙女镇、区民政局对申请上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审核,对照201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1、仙女镇城镇户口5年以上(2007年12月31日前);2、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并结合住房实际困难程度,今年初对初审基本合格的474户家庭进行媒体公示。后有3户同期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我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为确保住房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执行,现将3户家庭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