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十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按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直接组织建设或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