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交易和管理,建立以城镇居民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安置两种保障方式。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莆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制定、购房申请人资格审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督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发改、监察、经信、公安、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审计、税务、民政、物价、民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审核工作。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为市住房保障机构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分配、销售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