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季、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天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等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廊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廊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其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