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自2008年起,市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通过政策优惠购买的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货币补贴房也适用本办法。
安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相关工作。
安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一)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或交房时间为准,下同),并已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或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