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遵义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公司开发、经济适用的原则。
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遵义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遵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