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依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文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010年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月,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文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包括宿城区、宿豫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文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