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国家建设部、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海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海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驻呼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经市经房办审核后,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