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九)拟销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