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市和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卫晚报》、《中卫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卫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费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